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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2009年重点稽查执法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7-01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2009年重点稽查执法工作的通知
2009-06-30 15:34:57.0  云建监〔2009〕237号

 

 

 

各州、市建设局及相关部门,各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重点稽查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建稽〔2009〕49号)要求,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住房公积金管理、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城乡规划实施、房地产和建筑市场秩序、工程质量安全”等八个方面的专项稽查执法工作,进一步规范建设活动各方主体行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遏制违法违规问题发生,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中心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促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科学发展,现就组织开展2009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重点稽查执法工作安排如下。

一、          检查内容

(一)廉租住房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对廉租住房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年度工作计划落实情况,中央廉租住房补助资金的分配、管理、使用情况,各级政府落实资金、土地、税费等相关政策情况,廉租住房执行建设程序、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等项目管理情况。年底前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廉租住房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加强城市棚户区改造配建廉租住房稽查执法,推进解决城市棚户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结合纠风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做好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工作,切实纠正损害国家和职工利益的突出问题。督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对住房公积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加强过程监督,建立定期报告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督察和审计。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提高使用效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住房保障中的重要作用,逐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严厉查处挤占挪用资金、违规发放贷款、违规购买国债、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违纪行为。

(三)建筑节能。围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配套规章政策的贯彻落实,重点稽查新建建筑在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质量监督与竣工验收环节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稽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建立和完善能耗监测、能耗设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等节能监管工作开展情况。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与淘汰的材料、构件和设备。

(四)城镇减排。以“治污、减排”为重点,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等设施建设尤其是财政支持的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稽查。对全国36个重点城市之一的昆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五)城乡规划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中擅自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等问题开展专项治理。

(六)房地产市场秩序。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准入、房屋拆迁、开发建设、市场交易、房屋权属、物业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以及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等问题实施稽查,严厉打击野蛮拆迁、违规交易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开展对违规组织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建房、侵占风景名胜区或公园区违规建房等问题的稽查。

(七)工程质量安全。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督查、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重点对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灾后重建等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专项稽查,落实工程建设参与方的质量安全责任。

(八)建筑市场秩序。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建设实施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等行为。加强对领导干部干预招投标行为的稽查。

二、方法步骤

2009年稽查执法工作采取自查与省级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各地于6月15日前将自查结果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地自查情况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将进行重点检查。在八个方面的专项稽查执法工作中,厅有关业务处已根据职能分工和按业务对口进行了专项布置的,按专项布置的要求进行,但综合自查报告或对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的结果,务必于6月15日前报送驻厅监察室。由监察室汇总后,于6月30日前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三、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开展稽查执法工作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稽查执法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具体行动。各州市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一项具体实践内容,从现在开始,对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布置的内容,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开展专项稽查执法工作。

(二)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开展的这次稽查执法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州市要加强对稽查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尽快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组织不力,延误工作的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在一定的范围内予以通报,对负有责任的领导,要实施责任追究,进行问责。

(三)要开展督查,加强指导。各州市要严格工作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围绕八个方面的专项稽查执法工作,着力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破坏市场秩序的不正当行为。通过采取专项检查、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深入了解实情,广泛听取意见,督促解决发现的问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在各州市自查的基础上,适时组织检查组进行督查和指导(具体事宜另行通知),做好迎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我省的督查。

(四)要认真整改,建立机制。各州市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明确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期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同时,要针对自查和稽查执法中发现的问题、查办违法违规案件中暴露出的制度、机制存在的问题和管理上出现的漏洞,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确保我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目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稽查执法工作暂由驻厅监察室负责牵头。为了做好稽查执法工作,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指定一名同志作为联络员,并于5月25日前将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报驻厅监察室。

 

联系人:王增进

电  话:0871—4320815,4320983(传真)。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